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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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9536.8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理赔款偿清之日止,以19536.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匡**负担145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负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