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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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英利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英利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6336元,并支付以2633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青岛英利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对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青岛英利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对葛*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负担495元,原告青岛英利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元。公告费600元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