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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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阿克苏大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久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克苏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克苏大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移交费用184304.78元; 二、驳回原告阿克苏大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8326元,由原告阿克苏大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30元,被告阿克苏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296元。鉴定费5714元,由原告原告阿克苏大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466元,被告阿克苏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