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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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涵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国华、被告上海涵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郭**保证金人民币36,000元; 二、被告李国华、被告上海涵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郭**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7日期间租金人民币18,000元; 三、被告李国华、被告上海涵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人民币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原告郭**已预缴),由被告李国华、被告上海涵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原告郭**已预缴),由被告李国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