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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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诚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 港铁轨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工程款2475202.7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44452.01元、鉴定费610822.15元,由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120616.16元、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6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033.19元,减半收取29516.6元,由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