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海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海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