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凡申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君康联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