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汇流河发电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民抗2号

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住***。

原审被告: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高金,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女,住***。

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汇流河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朱大立。

***因与***、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汇流河发电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内078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呼检民(行)监[2019]15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杜勇

审判员刘春晓

审判员朱博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翠艳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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