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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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汇流河发电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民抗2号 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住***。 原审被告: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高金,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女,住***。 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汇流河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朱大立。 ***因与***、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汇流河发电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内078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呼检民(行)监[2019]15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杜勇 审判员刘春晓 审判员朱博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翠艳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