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经开区林居防腐木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经开区林居防腐木经营部货款8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21日起,以货款8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阳经开区林居防腐木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经开区林居防腐木经营部负担34元,被告林**负担9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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