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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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变更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乔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袁**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16年6月29日至2018年8月1日的利息为25万元,2018年1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欠款止)”为“上诉人乔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袁**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16年6月29日至2018年1月1日的利息为25万元,2018年1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欠款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1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11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10元,均由上诉人乔红、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