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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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罗**经济损失163318.63元; 二、被告李*自本判决生效后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罗**经济损失5757.1元; 三、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负担966.5元,被告李*负担3681.5元。本案鉴定费5250元(原告支付2100元,被告人保南川支公司支付3150元),由原告负担2360元,被告人保南川支公司承担1950元,被告李*负担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