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宇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民抗12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住***。 负责人:黄红花,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永宏,总经理。 申诉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与被申诉人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522民再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六市检民(行)监[2019]34150000104号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一、指令霍邱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项军 审判员魏云松 审判员张菊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婷 书记员刘畅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