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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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余**69990.4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余**69990.41元(含已付10000元)。 二、原告余**预交的鉴定费2350元,由被告郑**赔偿原告470元(2350×20%),被告袁**赔偿原告705元(2350×30%),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驳回原告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6元,由原告余**负担1728元,被告郑**负担691.20元,被告袁**负担103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本判决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