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776元,截至2021年7月17日的利息266.1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53.63元、违约金1047.25元,并从2021年7月18日起以未还本金377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对被告蒋**所有的车辆(渝AXXXXX,车架号为LBXXXXXXXXXXXXXX7)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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