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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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润通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渭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润通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渭路支行借款本金7200万元、利息13535624元(截至2020年6月21日),并承担2020年6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285%计算)。 二、如被告甘肃润通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届时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渭路支行对被告甘肃润通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建筑面积为1323.8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9号;兰州市城关区,建筑面积为1217.5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0号;兰州市城关区,建筑面积为987.38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9号的营业用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被告甘肃润通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抵押财产变现价款不能足额清偿上述债务,被告辛**、邴**、王**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渭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4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润通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辛**、邴**、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