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雪泉石居里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雪泉石居里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张*借款本金15万元,限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雪泉石居里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义务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雪泉石居里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交纳负担的受理费后直接退还原告,本院不再向原告退还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