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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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潘朝深市场咨询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1399.52元给原告覃**; 二、驳回原告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覃**负担1232元,被告潘朝深负担12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上述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款项汇至本院标的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户名:平南县人民法院,账号:10×××88,案号:(2021)桂0821民初3780号】,负有履行义务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