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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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蔡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舒丹借款2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7.5万元及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2%,其中,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3日起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3日起计算)。 二、被告蔡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舒丹借款1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3.7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如被告蔡海峰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原告舒丹有权对被告广西酷尚英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深圳酷尚英博贸易有限公司5%股权予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该项债务。 四、驳回原告舒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2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8278元,由原告舒丹负担1000元,被告蔡海峰负担47278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余额47278元)。公告费480元,由原告舒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李江 人民陪审员 徐建萍 人民陪审员 阮强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景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