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审理查明,“闪电贷”系原告经营的网络贷款品种,该贷款可通过网上个人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在线申请。原告主张各案被告先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柜台或者自助办卡终端机开办银行卡,并开通该张银行卡的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功能,再通过招商银行电子银行向原告申请“闪电贷”,在线签署《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如通过手机银行登录,须验证账号、密码或者指纹等信息;如通过网上个人银行登录,须验证账号、密码或电子证书等信息,在提交贷款申请前贷款人需验证扣款卡的取款密码和动态密码,动态密码将发送至预留在招商银行的移动电话,贷款人认为必要时,会通过视频或电话核实身份;被告如未按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被告应于每个扣款日前(不含扣款当日)在约定的扣款账户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被告授权并同意原告到期从指定扣款账户中扣款;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合同后附的贷款要素列表载明有贷款金额、日利率、贷款期限、放款时间、到期时间、还款方式(均为按月结息,按月还本,等额本息)等信息(详见附表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各案被告指定账户足额发放了贷款,各案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本付息,原告主张各案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详见附表一)。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各案被告名下的招商银行卡被转入上述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此后每月的扣款日,该银行卡均发生扣款,若该日未足额扣款,则此后会再次扣款。因部分案件被告在立案之后有还款,原告提交了新的贷款清单,各案被告所欠款项详见附表二。 另查,原告已委托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提供电子签名服务。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系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数字签名验证报告》,载明所验证的原告与各案被告签署的上述《额度借款合同》中原告和各案被告的数字证书均为激活状态,并载有上述合同的哈希值。该哈希值与原告提交的《额度借款合同》电子版校验出的哈希值一致。 又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GB/T29361-2012)第5.3.5条规定,比较检材数据文件和样本数据文件的哈希值,两个哈希值相同,则可以判断两个文件的数据相同。 再查,原告除各案案件受理费之外,未发生其他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额度借款合同》、客户贷款申请记录、客户账单、账户交易流水、数字签名验证报告、哈希值截图等证据和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额度借款合同》校验出的哈希值与中金公司出具的《数字签名验证报告》的哈希值一致,且原告与各案被告的数字证书均为激活状态,故本院依法确认该合同即为原告与各案被告在线签署的合同,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48247号案被告黄政杰对贷款金额、还款情况均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了客户账单、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本院依法采信原告关于放款及各案被告还款金额的主张。各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各案被告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 除48247号案被告黄政杰外,其余各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原告未支出除案件受理费以外的费用用于涉案债权,故对原告提出的第2项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案件受理费部分,其他部分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本金、利息、罚息、复息金额及暂计日期详见附表二,暂计日期后的罚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复息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附表二的罚息、复息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案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均已由原告预交(详见附表二),由各案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