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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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丹霞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丹霞路支行贷款本金456024.3元及该款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标准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丹霞路支行律师费14604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丹霞路支行对被告刘**所有的昆明市五华区地块)1栋9层909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数额520000元【云(2019)五华区不动产证明第00481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登记的债权数额】就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丹霞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7元,由被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