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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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大亚湾富国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吴**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房的房地产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4××1号,查封价值以15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