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博白广美食品有限公司 广西锦龙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张**与被告广西锦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的《龙汇星城·水悦湾认购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被告广西博白广美食品有限公司、广西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返还购房款64957元给原告张**; 三、被告被告广西博白广美食品有限公司、广西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利息损失给原告张**(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以14957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四、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61元,被告广西锦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3元。 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