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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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沙县宏伟建筑器材租赁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沙县宏伟建筑器材租赁部租赁费人民币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5月8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沙县宏伟建筑器材租赁部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8,620元; 三、驳回原告金沙县宏伟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5元,由原告金沙县宏伟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195元,被告潘**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当事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