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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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 新干县鑫华箱包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干县鑫华箱包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63058.97元,利息308.5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徐**、杨**对被告新干县鑫华箱包厂 4 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70元,减半收取计98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干县鑫华箱包厂、徐**、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