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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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李**、张*、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713.24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计328.50元,由被告李**、张*、黎**负担。该费用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兴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李**、张*、黎**在向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兴支行偿还借款本息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