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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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倪**各项损失11142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96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倪**各项损失373448.46元; 三、被告匡**赔偿原告倪**6450.2元(因匡**已垫付原告3万元,折抵后由原告返还匡**23549.8元,在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支付); 四、驳回原告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1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负担45元,被告匡**负担1103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不服部分的标的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