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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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宁荣宝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荣宝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9999999元; 二、被告南宁荣宝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至2019年9月24日止,贷款利息(含罚息)1456317.16元、复利101757.16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以借款本金999999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复利利率分别计算); 三、被告南宁荣宝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翻译费55000元; 四、被告王**、陈**、荣宝华控股私营有限公司、林**、赖**、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荣宝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陈**、荣宝华控股私营有限公司、林**、赖**、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荣宝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被告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荣宝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第二项债务中截止到2019年8月6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荣宝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为实现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产(邕房他证字第××、46××58、46××59、46××60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3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96148元,由被告南宁荣宝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王**、陈**、荣宝华控股私营有限公司、林**、赖**、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荣宝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荣宝华控股私营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南宁荣宝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陈**、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林**、赖**、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