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九江分公司
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章丘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济南鲁冠章丘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4829元及利息(以5648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行业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计76110元);2.诉讼费、公告费(如有)等合理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就位于济南市章丘区和绿化核心岛工程提供预拌混凝土,共计产生货款156万余元,被告支付100万元,剩余564829元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江西地质九江分公司未作答辩。

济南鲁冠章丘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混凝土买卖合同1份;2017.3.11-2017.4.11收货证明一张、结算单一张,货款297560元;2017.4.13-2017.4.21收货证明一张、结算单一张,货款345450元;2017.5.15-2017.8.18送货单54张、结算单1张、结算记录一张,货款267515元;2016.9.23-2017.4.11收货证明一张、结算单一张,货款363039元;2017.4.13-2017.4.21收货证明一张、结算单一张,货款215245元;2017.5.15-2017.7.25收货单一张、结算单一张,货款77040元;被告的项目经理王贤发与原告方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宫世义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一张(附光盘)。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6日,济南鲁冠章丘分公司(乙方/卖方)与江西地质九江分公司(甲方/买方)签订《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1.工程名称为章丘新四中A标及绿化核心岛工程。6.交货地点为工地现场输送泵前。8.甲方购买乙方混凝土,总需求量约5000方。第二条1.冬期施工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有特殊要求时另行补充约定。2.如遇混凝土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有较大变动,混凝土价格需要调整时,双方另行补充约定。第四条1.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2.按批量支付:以壹仟伍佰m3为一结算批次,买方每批次混凝土浇筑完毕五天内支付该批次货款的70%。最后一个供应批次不足壹仟伍佰m3时,以实际供应量结算,剩余货款在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3.如甲方不能按约定的方式、时间进行结算,则以乙方的随车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并做为付款依据。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乙方可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暂停供应混凝土。第七条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混凝土款的,自应付价款次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向乙方计付违约金。同时,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附《预拌混凝土订货一览表》及《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评审表》各一份。

2.济南鲁冠章丘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江西地质九江分公司供应混凝土,截至2017年8月15日最后一次供货,累计混凝土货款共计1565849元,江西地质九江分公司在供货过程中已经支付了100万元货款,尚欠565849元至今未付。

3.2019年、2020年、2021年,济南鲁冠章丘分公司负责签订涉案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宫世义均通过微信及手机短信方式向江西地质九江分公司的项目经理王贤发催要剩余混凝土款项。

本院认为,济南鲁冠章丘分公司与江西地质九江分公司签订的《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济南鲁冠章丘分公司按约定供应混凝土后,江西地质九江分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剩余混凝土款项,构成违约。济南鲁冠章丘分公司要求江西地质九江分公司支付剩余混凝土款项565849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剩余货款在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据此,济南鲁冠章丘分公司主张的利息应以56584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等量利率计算。庭审后,本院多次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及办公电话联系江西地质九江分公司,其均拒绝接听。江西地质九江分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届满前对济南鲁冠章丘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相反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举证,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九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章丘分公司剩余货款565849元及利息(以56584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等量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05元,由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九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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