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汇金科技有限公司
德龙钢铁有限公司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448641.98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62元,减半收取337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81元,由原告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81元,被告河北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0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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