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明瑞数达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服务费1 242 279元;2.被告以1242 27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中国光大银行市场风险数据集市2018年应用升级项目金实盈信人员外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即合同乙方针对被告即合同甲方承接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数据集市2018年度升级项目服务(银行内部合同编号:CEB-BMRJ-20181115)提供人力外包服务。合同总价款为2 295 990元,第一期付款688 797元,第二期付款1 377 594元,第三期付款229 599元。合同第六十二条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最终用户即中国光大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时间表和工作计划做好升级项目软件开发和后续维护工作,成果提交最终用户并经验收。但被告仅按期支付了第一期服务费688 797元,第二期服务费在原告多次催告下仅支付364 914元,第二期余款和第三期服务费合计1 242 279元至今仍不向原告支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2019年4月30日,被告作为甲方和原告作为乙方签署了《市场风险数据集市2018年应用升级项目金实盈信人员外包合同》,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乙方负责向甲方及时交付开发成果并提供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协助甲方掌握开发成果”;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文档(详见第六章技术资料和文档)”但是,迄今为止,原告未向甲方进行交付文档。合同第九条规定:“……;第二期付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完成软件的安装、测试、上线,系统稳定运行3个月后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并签署阶段性验收报告,并且满足第八条款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60%,即137 594元。第三期付款:按照本合同约定,1年免费维护期结束后,甲乙双方共同对软件做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报告,并且满足第八条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10%,即229 599元”当初为解决原告的资金问题,被告已向原告临时垫付了二期部分款项,并约定尽快按合同进行验收。但是,迄今为止,被告和原告仍未完成合同项下的阶段性验收和终验,双方之间尚未签署《阶段性验收报告》和《验收报告》,根本不满足合同第九条项下付款条件。被告请求法院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另,对方起诉状上写的我方支付了2笔钱,实际我方支付了3笔,第一笔支付了688797元,第二笔于2020年5月11日支付364 914元,第三笔于2020年7月30日支付377 594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中国光大银行市场风险数据集市2018年应用升级项目金实盈信人员外包合同》,证明合同关系、付款、管辖约定;

证据2.发票、顺丰速运客户回单、与被告员工微信对话,证明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被告开具第二期服务费1 377 594元的发票,用顺丰快运寄给被告并已收到;

证据3.民生银行支付回单,证明被告付款情况;

证据4.中国光大银行工商登记信息;

证据5.验收证明,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验收报告,原告已经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安装、测试、上线和后期运维工作,经验收合格;

证据6.北明系统查询情况截图和查询过程视频,证明案涉项目已经经过最终用户即光大银行验收和付款,北明软件已经根据光大银行验收情况向被告支付案涉项目的全部款项;

证据7.《中国光大银行市场风险数据集市项目验收报告》(2019年10月8日)、《中国光大银行市场风险数据集市项目验收报告》(2020年4月8日),证明案涉项目已经光大银行、北明软件和原告共同验收合格,已经符合付款条件,被告向原告提交验收报告的时间与光大银行对案涉项目的验收时间相符。

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市场风险数据集市2018年应用升级项目金实盈信人员外包合同》;

证据2.付款凭证,证明付款情况。

另,经原告申请,本院致函最终用户光大银行核实案涉项目验收、付款等情况,光大银行函复本院。

经质证,对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之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中微信对话记录、证据5验收证明的真实性、证据6视频的来源合法性以及证据7验收报告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以上证据的认定,本院在本院审理查明、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论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9年4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署《中国光大银行市场风险数据集市2018年应用升级项目金实盈信人员外包合同》,约定:

甲方的技术联系人、业务联系人均为王昕。经充分协商,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数据集市2018年应用升级项目的软件开发,订立如下合同,本项目的最终用户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针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数据集市2018年应用升级项目提供人力外包服务。第一条,合同组成:本合同由合同正文、附件一工作范围说明书、附件二中国光大银行安全保障公约、附件三保密协议书、附件四售后服务承诺、附件五培训方案、附件六服务水平协议(SLA)、附件七中国光大银行外包人员保密承诺书(范本)、附件八中国光大银行外包人员安全保障公约(范本)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各部分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第二条,项目名称:市场风险数据集市系统2018年度应用升级项目;第三条,项目内容、范围、要求详见附件一工作范围说明书;第七条,合同总价款:2 295 990元;第八条,每次付款前,甲方需收到北明软件公司相应的项目款,且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付款通知以及经认证有效的金额等额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九条,支付方式,第一期付款: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且满足第八条款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即688 797元,第二期付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完成软件的安装、测试、上线,系统稳定运行3个月后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并签署阶段性验收报告,并且满足第八条款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60%,即1 377 594元,第三期付款:按照本合同约定,1年免费维护期结束后,甲乙双方共同对软件做最终的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报告,并且满足第八条款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全部剩余10%的款项,即229 599.00元;第十四条,甲方权利:1.甲方对乙方有全面的监督检查权,有权审查乙方的法人资格、经营权和信用等资信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乙方商业机密的消息除外,2.甲方有权对合同范围内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乙方义务:3.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项目管理规范和软件工程管理过程进行软件开发活动,实施过程中的文档、代码等交付物应满足甲方质量管控要求,4.乙方负责向甲方及时交付开发成果并提供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协助甲方掌握开发成果;第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业务需求分析说明书》2.《项目开发计划》3.《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4.《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5.《数据库设计说明书以及建库脚本》6.《项目测试计划》7.《系统编码规范》8.《系统安装手册》9.《用户操作手册》10.《业务综合测试报告》11.《压力测试报告》12.《系统维护手册》13.《系统上线计划(含培训计划、推广计划)》14.《项目验收报告》15.《代码走查单》16.《项目主计划》17.《项目过程裁减表》18.《项目月报/季报》,以上需乙方提交的文档,须按最终用户要求的文档模版编写;第十九条,乙方应当采用最终用户统一的配置管理工具,对开发过程中文档、代码等相关配置项的产生、变更、发布进行管控,乙方提供的软件产品中自带有配置管理工具的经最终用户批准后可以除外,但配置管理活动需按照最终用户要求进行;第二十条,乙方应接受并配合最终用户定期对本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并负责相关不符合项的关闭解决;第二十一条,乙方在项目过程中提供的交付物应符合本合同约定,交付物应达到最终用户的质量要求;第二十五条,交付:市场风险数据集市系统通过甲方测试后,验收合格并双方签署阶段性验收报告后,表示乙方完成项目交付,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文档(详见第七章技术资料和文档,即第十六条),验收:1.验收的主要标准为:a)应满足业务需求,符合设计要求。b)应满足《工作范围说明书》和《服务水平协议》要求,c)应体现先进的管理理念或同业良好的实践做法,具备一定的先进性,d)便于操作和维护,2.项目验收以验收标准为验收依据。所有的软件完成测试和验收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第二十六条,自软件安装、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系统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3个月(要求不低于3个月);第三十条,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所有软件,需由乙方提供12个月(7*24小时)(要求不低于12个月)免费维护服务,免费维护服务期限以软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维护服务地点为最终用户指定的使用地点;第四十二条,乙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保密,未经最终用户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关的计划和项目书及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实施的工作均以最终用户的名义进行,如有违反,给最终用户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最终用户有权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条,项目完成后,为完成本合同项目所形成的设计方案、文档和最终成果归最终用户所有,在项目验收前应将完整的项目源代码交付给最终用户,除最终用户事先书面同意以外,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使用以上成果,也不得将以上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附件一:工作范围说明书。工作说明书作为中国光大银行(最终用户)以及本项目公司方(乙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工作基准。项目目标:1.完成市场风险数据集市上功能升级及新增功能,包括限额管理及报表功能的维护、新增理财相关业务功能应用及报表、各业务部门现有业务功能的调整及新增的业务应用及报表、债券预警功能优化预警数据源优化及功能优化、新增海外分行业务应用功能、协助完成I9估值验证、新增各种业务报表、现有报表数据源改造;2.全面提升市场风险数据集市数据服务水平,新增各种业务数据,保证市场风险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新增或改造数据包括业务数据、市场数据及相关参考数据。3.做好市场风险数据集市的维护工作,针对日常批量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处置生产问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项目组织:项目管理委员会是本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和协调管理机构,由光大银行管理层以及开发商领导层共同组成,另外,开发商与光大银行会各自指派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进度和状态的评估、协商和决策,并在必要时,向双方的项目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变更请求和按照审议结果调整和执行项目计划,在项目日常管理,由双方共同组成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问题跟踪、人员考勤管理等工作。

附件三:保密协议书。最终用户与乙方为保守最终用户的保密信息缔结如下保密协议。第1条,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要求乙方及乙方人员确保对其所知悉的最终用户公司的技术成果、业务数据等保密信息严格保守秘密;第2条,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等信息,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对于乙方在最终用户项目中开发服务所形成的相关成果,包括应用系统和技术文档;2)本项目中所涉及的最终用户要求的工作范围、任务描述、完成标准;3)项目过程中涉及的最终用户业务数据、客户信息、系统口令及其他技术资料;4)项目过程中涉及的最终用户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5)项目过程中涉及的最终用户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内部义务规章制度等;6)项目过程中涉及的最终用户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等;7)根据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保守的其他商业秘密。8)以上信息的复制品。

二、就上述合同所涉项目的验收情况,原告提交两份由被告出具并签章的书面文件。其一为2019年10月20日出具,内容为:“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市场风险数据集市2018年应用升级项目金实盈信人员外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 295 990元。现已完成该合同的软件的安装、测试、上线工作。完成项目的二阶段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其二为2020年4月25日出具,内容为“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市场风险数据集市2018年应用升级项目金实盈信人员外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 295 990元。现已完成该合同的后期运维工作。完成项目最终的三阶段验收工作,验收合格。”

原告出具情况说明,称以上两份文件系案涉项目被告的负责人王昕于2020年4月底左右在北京地铁5号线北苑北站附近交付原告。被告对以上两份书面文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就落款处被告的签章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

三、关于付款情况。被告向原告付款情况为:2019年10月31日付款688 797元、2020年7月30日付款377 594元,以上共计1 066 391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款2 295 990元,被告尚未支付的数额为1 229 599元。关于2020年5月11日364 914元的付款记录,经与双方核实,系双方案外合同的付款,与本案无关。

四、经原告申请,本院致函最终用户光大银行核实案涉项目验收、付款等情况。光大银行函复:与光大银行签署案涉项目合同的承接主体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案涉项目于2020年4月已整体验收通过;光大银行于2020年6月完成全部合同金额263万元的付款(2019年6月11日支付78.9万元、2019年11月25日签署157.80万元、2020年6月19日支付26.30万元)。

另经询,光大银行陈述案涉项目的开发主要在银行提供的场所和设备进行,开发成果主要直接在银行提供的设备上呈现。在核实上述情况过程中,光大银行未就案涉项目的质量或验收提出异议。

原告认可光大银行复函内容,认可验收情况以该复函为准。

五、另查,关于案涉项目,首先由光大银行与北明软件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后由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签署协议,再由被告与原告签署协议,并最终由原告完成开发。

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签署的《中国光大银行市场风险数据集市2018年应用升级项目金实盈信人员外包合同》,其合同条款大多套用前几手合同条款,故关于合同关于验收的约定,与实际情形不符,与该合同附件《保密协议书》等不符。在实际中,因为案涉项目系直接在最终用户的设备上予以呈现以及保密条款要求,原告不可能亦不允许按照合同第二十五条交付、验收条款的约定向被告履行。此外,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协商付款事宜,被告均以未符合合同十五条、二十五条之约定为由认为未达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拒绝付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原告受被告委托,向最终用户光大银行提供案涉项目的人力外包服务,系利他合同。根据合同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等有关质量要求的约定、第三十条售后服务的约定、第四十二条关于保密的约定等诸多条款以及合同附件三保密协议书,均可以看出案涉合同的履行系由原告在最终用户光大银行提供的场所及设备履行合同义务并直接向光大银行交付工作成果,并以是否符合最终用户光大银行的要求为交付、验收是否合格的标准,且光大银行对案涉项目的开发成果及过程文件均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在此情形下,被告所持主要抗辩依据,即合同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原告向被告交付开发成果、技术资料、系统需通过被告测试等事项,显然与利他合同的目的相悖,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对原告所持合同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约定系套用前几手合同条款、与实际情形不符的意见予以采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光大银行致函调查,光大银行已明确答复案涉项目已于2020年4月整体验收通过,且已于2020年6月向其直接合同相对方完成付款,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据此,本院认定案涉项目最迟已经于2020年4月完成验收。根据合同第三十条“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所有软件,需由乙方提供12个月(7*24小时)(要求不低于12个月)免费维护服务,免费维护服务期限以软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维护服务地点为最终用户指定的使用地点”之约定,免费维护期最迟于2021年4月亦应已届满。在本院向光大银行核实过程中,光大银行未提及其对案涉项目的质量、验收等问题存有异议。本院认为,在此情形下,原、被告双方就案涉项目的验收应已不具备实质性障碍。根据合同第九条关于付款的约定,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双方均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促使付款条件成就并完成付款。本院认为,以一般经验逻辑而言,原告作为催要合同款一方,显然会积极促成付款条款的成就,在案涉项目的验收已不具备实质性障碍的情况下,被告至今仍以双方未共同签署验收报告为由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应属未及时履行协助义务,有违诚信原则。综上所述,被告至今未付款已超出合理期限,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本院查实的未付款数额为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合同第九条约定中“完成软件安装、测试、上线、免费维护期”等具体时点,亦未能充分证明在提起本案之前双方协商验收的具体情况,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关于被告要求就原告提交的证据5验收报告中被告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首先,载明完成项目最终三阶段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的出具时间为2020年4月25日,该日期与光大银行复函所述日期基本一致。此外,在原告认可以光大银行复函所述验收时间为准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光大银行的复函,结合经验逻辑已足以认定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给付剩余合同款,无需再以验收报告作为本案查明事实及裁判之依据。基于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诉讼成本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综合因素考虑,本院对被告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另,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明瑞数达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合同款1 229 599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明瑞数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90元,由原告北京明瑞数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08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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