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蓬莱市维迅精细化工研究所
山东捷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研究所与双马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而应予撤销的情形,原审是否存在应当调查取证而未调取的问题。

原审查明,研究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转让其持有的康爱特维讯公司49%股权的决议,包括法定代表人林淑美在内占股东会表决权88%的7名股东均在决议上签字同意股权转让事宜。现研究所申请再审提出,林淑美受到相关人员以刑事责任追究为手段的胁迫,被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林淑美是否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是否应受刑事追诉,属于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范畴,不受其是否转让康爱特维讯公司股权的影响。即便研究所转让案涉股权受到了林淑美涉嫌犯罪的影响,但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影响达到了受胁迫的程度,对此研究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研究所还提出,林淑美系基于重大误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康爱特维讯公司董事会录音,用于证明侯蕲平多次向林淑美表示政府已介入并有意承接研究所的股权,但二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再审申请亦未提交其他新的证据,故该主张亦不能成立。

关于申请调查取证的问题,经审查,研究所在原审中曾书面申请对研究所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上研究所印章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但并未对包括林淑美在内的股东个人签字申请鉴定。原审结合案涉股权转让交易已实际履行的事实,认定股权转让系研究所的真实意思表示,印章真伪的鉴定不影响待证事实之认定,故对研究所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该处理并无不当。研究所还提出,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双马公司收购案涉股权的资金来源、双马公司向捷昂公司转让股权情况的证据,但收购资金来源和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等相关情况与待证事实并无关联,原审对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研究所还要求原审法院调取爱康特维讯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相关转账流水记录以及实际经营状况等证据,要求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但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研究所和双马公司“同意为减少本次股权转让的费用支出,不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协议还综合目标公司近两年的利润情况和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的情况,约定了详细的股权价格计算方式。研究所无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的交易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故其要求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与各方约定不符,原审不予准许亦无不当。

综上,研究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蓬莱市维迅精细化工研究所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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