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余姚市永越塑模厂
余姚市顺展模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余姚市顺展模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9550元,并支付从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余姚市永越塑模厂未做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模架买卖关系,2019年5月1日、2019年5月16日、2020年3月23日,封万明作为被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别在四份金额为18700元、12050元、27500元、9300元的送货单上签收。上述货款合计金额67750元,被告已陆续支付28000元,至今尚欠原告39550元未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余姚市顺展模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送货单4份,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余姚市永越塑模厂与原告余姚市顺展模架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理应予以支付。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余姚市永越塑模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姚市永越塑模厂支付原告余姚市顺展模架有限公司货款3955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95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0元,财产保全费416元,合计810.50元,由被告余姚市永越塑模厂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12-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