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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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韦飞祥名下位于上思县【房屋所有权证号: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土地证号:上国用(2012)第××号,房屋所有权人:韦飞祥、韦影祥、黄庆东】; 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