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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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青州财记食品有限公司 青州市十里古街食品有限公司 济南君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州市十里古街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州财记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第13055691号“猴姑”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青州市十里古街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州财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青州市十里古街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州财记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0元,由被告青州市十里古街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州财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