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
内蒙古森工集团兴安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吉文加油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森工集团兴安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吉文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油款5696618.94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39323.78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油品供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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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被告生产所需油品在原告处赊销,被告保证所欠油款2019年12月24日前全部结算完毕。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供油,截止2019年末,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油款5996618.94元。2020年9月16日原、被告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约定2020年9月17日被告还原告500000元,剩余欠款从2020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还1000000元,至还清为止。协议约定履行期间,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支付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的义务。该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300000元欠款,余款5696618.94元至今未付,被告已构成违约,违约金为1139323.78元。

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2019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油品供应协议,主要载明,被告在原告处购成品油事宜。2.2020年6月8日催款函,主要载明,被告欠原告油款5996618.94元,双方当事人签章。3.2020年9月16日延期还款协议书,主要载明,2020年9月17日被告还原告500000元,剩余欠款从2020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还1000000元,至还清为止。协议约定履行期间,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支付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签章。4.2020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主要载明,被告于2020年9月17日转账给原告油款300000元。对上述4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油品供应协议,被告在原告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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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成品油5996618.94元,2020年9月17日被告转账给原告油款300000元,尚欠原告5696618.94元。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16日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约定2020年9月17日被告还原告500000元,剩余欠款从2020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还1000000元,至还清为止。协议约定履行期间,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支付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的义务。以上事实有油品供应协议书、催款函、延期还款协议书、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被告在原告处赊销成品油5696618.94元,2020年9月16日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约定了被告还款期限和未履行延期还款协议应向原告支付欠款额20%违约金的义务。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给付欠款5696618.94元及欠款额20%违约金1139323.78元的诉讼请求,合计6835942.72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等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还原告内蒙古森工集团兴安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吉文加油站货款5696618.94元及违约金1139323.78元,合计683594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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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52元,由被告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录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裁判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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