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尹超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5201003000169697_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9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刘娟联系电话:09365998082

裁判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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