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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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株洲山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株洲山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9566元及违约金957元; 二、驳回原告株洲山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被告周**、何**负担47元,由原告株洲山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