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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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156万元;从2017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123万元)”; 二、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对牟**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向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754元,由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754元,由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