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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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50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上诉人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刘**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HXCXT(2019)5#(1-1-60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被上诉人王**、刘**配合上诉人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变更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50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被上诉人王**、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0849.5元; 三、变更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50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由被上诉人王**、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上诉人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50元,被上诉人王**、刘**负担2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