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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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屯市鑫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北屯市鑫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翟**土地承包费350,000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翟**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北屯市鑫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翟**违约金196,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10元,合计15,115元,由上诉人翟**负担6,205元;被上诉人北屯市鑫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9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