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边聚财工贸有限公司
延吉市宏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珲春江元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分别于2021年10月13日、15日、22日向珲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图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21)吉24民初4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该裁定主文内容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二十四项记载的房屋;

二、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19日、22日向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延边州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珲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送达了(2021)吉24民初449号之一、二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主文内容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记载的车辆车籍;

三、于2021年10月15日分别委托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代为查封裁定主文内容第九项记载的车辆车籍,其中未查封车牌号为粤SNQ129号车辆车籍,原因为已达到报废标准;

四、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裁定主文内容第十四项,史国名名下财付通账户(085e9858ec6b1483f4a836d46@wx.tenpay.com)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246.49元;

五、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裁定主文内容第十五项,崔**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其中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0790902061009800026966、623181106490080426)存款,因账户不存在未能冻结;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0810900001772334_156_1)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479.69元;冻结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c542092d9f36a893@wx.tenpay.com)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7.77元;

六、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裁定主文内容第十六项,金**在兴业银行账号(338040126208025605)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103.01元;

七、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裁定主文内容第十七项,蔡哲珠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318110085500002601)存款,因账户不存在,未能冻结;

八、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裁定主文内容第十七项,李**名下银行账户及证券,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808611601015422585)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2.87元;冻结中国银行账号(162029685323)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56583.45元;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31811064901069534)存款未能冻结,原因为账号不存在;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038199074575)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24.08元;冻结交通银行账号(6***)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314.27元;冻结深市证券账户0244699096(证券代码000401),实际控制100股;冻结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c3f99eedbc7c6e22@wx.tenpay.com)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16.76元;

九、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裁定主文内容第十九项内容,其中金**名下证券账户均未能冻结,原因为余额不足;

冻结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f58c26709a62bca6@wx.tenpay.com)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4.51元:

十、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裁定主文内容第二十项,朴**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0790902061009800026975)存款,因该账户不存在未能冻结;

十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裁定主文内容第二十一项,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80872020100175547)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109.11元;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131318064013)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136.45元,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0810900000414664_156_1)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2.25元;

十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裁定主文内容第二十二项,全**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200080501029336929)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404.79元;中国银行账号(160440559936CNY0)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421.09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85e9858e3f4ff2a2799fd99b@wx.tenpay.com)实际冻结金额为147.77元;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2088702198602201)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185元;

十三、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裁定主文内容第二十三项,延边聚财工贸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号(583020100100050902)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138.06元。

按照申请人延吉市宏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和(2021)吉24民初449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协助执行查封、冻结措施部分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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