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借款本金216830.16元及截至2019年10月16日的利息4714.12元,罚息143.75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及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后的贷款利率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支付律师费13153元; 四、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XXXX房屋(权证号:渝2017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00351506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