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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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 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仕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郦**借款本金2460万元及利息418万元(截止2020年9月),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王玉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四倍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四倍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00元,减半收取82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400元,由被告周仕洪、王玉莲、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郦**账号:62×××98,周仕洪账号:62×××64,王玉莲账号:62×××56,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账号:62×××72,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账号:62×××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