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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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大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石首市大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9.32元(王**已向一审法院预交),由石首市大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石首市大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76元(石首市大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石首市大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王**),王**负担973.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49.8元(石首市大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石首市大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2949.32元,多收取的599.52元本院予以退回),由石首市大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石首市大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4.8元,由王**负担305元(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石首市大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石首市大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