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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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顺德陈村升辉不锈钢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3148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杨**支付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票据款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上诉人杨**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顺德陈村升辉不锈钢加工厂、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73.41元,财产保全费2068.94元,合共5042.35元,由被上诉人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46.82元,由被上诉人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