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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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安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陈**与被告江西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安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JXZ000341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江西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安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11%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安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支付律师费3700元、保险费人民币1200元; 四、被告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何**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98元,保全费人民币1053.4元,均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