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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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华夏合成革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华夏合成革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55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以26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以45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以5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15元,减半收取5158元,由被告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