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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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煜剩华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20万元及自2021年6月17日起以票据金额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业务往来取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30810000530120200617660338098,出票人和承兑人为固安县晨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公司),收票人为苏中公司,票据金额为20万元整,出票日期2020年6月17日、到期日2021年6月17日,票据承兑信息处显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6月17日汇票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涉案票据提示付款,系统均显示“拒付”。 被告苏中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出票人固安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公司,申请追加固安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固安公司并未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苏中公司追加固安公司为被告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昱彤公司住所地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郑家村,故本院对于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