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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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幸福好时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幸福好时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郭**与被告湖北幸福好时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签订的《幸福好时光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协议》; 二、湖北幸福好时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退还车辆保证金20000元、车辆违章押金9800元; 三、被告湖北幸福好时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幸福好时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郭**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为1150元,由被告湖北幸福好时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被告湖北幸福好时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