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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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豫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湖北轩正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轩正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河南豫兴公司、窦超、曹欢欢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万元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湖北轩正公司申请对河南豫兴公司房地产采取限制买卖财产保全措施,但未提交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河南豫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窦超、曹欢欢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驳回湖北轩正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轩正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